赣州荣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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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赣州荣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4-07-01 09:14:08 [举报]

    一般小规模公司成立下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话是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只要超出1元,就全部计税。而一般纳税人不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只有水利基金的减免。但是一般大公司客户都要求供应商有一般纳税人资质,以便他们公司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客户要,那你就要认定一般纳税人。前期创业不易,如果您没有要开的话,我们一建议可以先成立小规模公司,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来减少企业成本,但是如果公司发展成熟了,还是建议升成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对于企业的形象,有正面和积极的作用,对企业开发客户有一定的好处。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 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4月30日前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编辑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改征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一般纳税人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认定标准编辑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改征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一般纳税人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实收资本50万元(按照地方政策而定)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报送以下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1份;
    《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复印件和会计人员书复印件各1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银行存款(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有关机构的报告1份;
    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有效、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报送以下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1份;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复印件和会计人员书复印件各1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银行存款(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有关机构的报告1份;
    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能可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有效、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申报流程

    会计核算标准
    《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称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除外)。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可给予一般纳税人,但不发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营改增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改征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8 号)

    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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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1-03-30
  • 公司注册代办,公司变更代办,代办会
  • 江西 赣州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3号

联系方式

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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