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荣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17 06:44:36 [举报]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怎么认证
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包括增值税、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信息。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一、 认定范围
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在30—10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超过100万无元;(本条所称“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量在50%以上);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以下,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私营企业、个人或个人合伙、租赁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非立核算分支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不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申请时限
新开业的纳税人,若预计开业当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半年内申请;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
暂认定转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暂认定期满个月内申请;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由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按已开业的企业办理,即在取消后,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
违规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一年后申请。
新开业的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营业执照登记日期算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
根据规定,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在自我之后,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营业执照登记日期算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恢复征税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不在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是: 1)计税办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即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额×税率,税率为17%或13%)-进项税(即购买货物或劳务并取得等凭证,按凭证所载税金??也就是供货方的销项税)计税纳税; 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额×税率(税率为6%)计算纳税; (2)权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购买并可自行向购货方开具,销项税率为17%或13%; 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购买及自行向购货方开具,如需向购货方开具的,报税务机关申请,销项税率为6%; (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需凭作为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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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标准
《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称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除外)。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可给予一般纳税人,但不发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营改增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改征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8 号)
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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