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一、《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的,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二、 出版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受国家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四、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英文、数字、颜色、声音的组合构成。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注册在先为主,兼顾使用”的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使用的基础,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灵活地运用商标注册策略,对保护商标及商标权,开拓国内外市场有着非常重要作用。根据中国现状,建议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商标注册 [1] ,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所有在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商标禁用条款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
(三)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的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性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的标志。
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